精英集团董事长翟志海:关于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建议
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》(以下称《建议》)提出了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,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”的基本思路,明确了“促进教育公平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”的工作目标。为更好完成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,建议进一步放开教育服务市场准入,创新教育服务提供方式,出台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。
一、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有利于强化公共服务职能,促进教育均衡发展
2013年9月,国务院出台了《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指导意见》),提出“教育、就业、社保、医疗卫生、住房保障、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,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。”之后,财政部、民政部、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出台了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,对《指导意见》在操作层面作了细化。但两个文件都没有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作出明确规定,更没有涉及到购买民办教育服务问题。教育作为特殊的公共服务,有着不同于其他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。《指导意见》和《管理办法》难以成为教育服务领域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实施指南。虽有一些地区对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,进行了探索,但都没有形成成熟的模式,建立起完善的机制。《建议》明确提出“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,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。”因此,重视和加大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,对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,激励民办教育向社会提供优质、高效、可选择的教育资源,满足广大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,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意义重大。
二、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有利于释放民办教育活力,促进教育公平
截止2014年底,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(教育机构)15.52万所,在校生达4301.91万人。其中,在各级各类教育中,民办学校数和在校学生数的占比分别为:学前教育66%和53%,小学3%和7%,初中9%和11%,普通高中18%和10%,中等职业教育20%和11%,高等教育29%和23%。数据表明,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,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。与此同时,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,涌现出一批综合实力较强、水平质量上乘、内涵特色鲜明的学校。这些学校在办学模式、管理理念、师资水平、教学手段、课程开发等方面,展现出优于公办学校的相对优势。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民办学校的优质资源推广到整个社会,在推动国民教育发展整体提升的同时,可以释放民办教育办学活力,扩大民办教育影响,彰显民办教育社会地位,体现教育公平,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的发展进步。
三、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有利于深化教育改革,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
众所周知,与教育消费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相比、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相比,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还存在着质量效率不高、规模不足,资源配置和发展不均衡,优质教育资源短缺,教育消费可选择性不强等突出问题。要破解这些难题,迫切需要深化教育改革,增强教育活力。民办教育作为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,具有理念先进、机制灵活、敢闯敢试的特征,重视在管理模式、教师培养、课程开发等方面的投资和探索,形成了成功的办学经验和丰富资源。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,将有助于扩大教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,解决教育供需矛盾,更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。同时还将推动教育领域的改革,促进公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、改进教育模式、创新教学方式、激发办学活力,进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。
为此,现就出台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建议。
一、明确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主体及其职责。政府购买服务主体(以下简称购买主体)应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。购买主体的职责包括:编制购买教育服务规划,构建教育服务项目标准体系,编定购买教育服务所需的经费预算并确保经费拨付使用,组织、监督教育服务过程等。
二、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主体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(以下简称承接主体)应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办理登记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。其承接教育服务的准入条件是:办学实力强,定位明确,特色鲜明,在管理理念、师资水平、教学模式、课程开发、教学质量等方面得到社会认可,经行业评估达到较高标准。
三、制定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内容及指导性目录。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容及指导性目录,应由各级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。应当根据教育市场供需实际,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、经评估机构论证后确定。纳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:
1. 购买学位。即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位置,以保证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。购买学位主要用于:缓解公立学校教育资源不足压力,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,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等。
2. 购买管理。即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或机构的管理服务,将民办学校办学经验、管理理念运营于被委托管理的学校,以提高薄弱校的管理水平、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。
3. 购买教育教学专项。即政府向民办学校的某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实行购买服务,包括优秀师资、优质课程、高效课堂、课程开发、课题成果、有效课外活动等。
4. 购买其他服务。即政府向民办教育机构购买适用于多样化社会需求的各种服务。
四、选定民办教育服务接受对象。应是城镇的薄弱校,城镇学校的薄弱科目、薄弱环节等,以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,农村办学条件差的学校,以及其他需要民办教育提供服务的对象。
五、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支付方式。承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及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,应给予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生均经费补贴,并允许其放开收费,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,在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。承接非义务、非普及教育的学校,政府应按公立学校的生均经费给予相应补贴。承接管理、教育教学专项、其他购买服务的,应分别以财政补贴、购买资金、项目资助、劳务费、课时费等方式给予支付。
六、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实施。购买主体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所需资金,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,并按购买合同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拨付。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,保证服务数量、质量和效果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,推进社会评价机制,通过第三方进行全面监督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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